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1485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宏,男。
被执行人: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0195,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无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凡荣。
被执行人: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冯韬。
被执行人:孔凡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1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孔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川0903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孔凡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案外人对本案拟处置的部分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裁定尚未生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多处房屋整体拍卖,故被执行人资产暂无法处置。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同本院的查控结果,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903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孔凡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陈 晓
审 判 员 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朝霞
书 记 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