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736号
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333号1栋无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繁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