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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561号 申请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346省道收费站东一公里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和平路华侨城G4楼3**04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付超),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5397.9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539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47元,由申请人菏泽市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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