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星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桂阳公路15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区信息产业园D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林精创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