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7207号
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濮惠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无锡康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