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05民初716号
原告:上海美伊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3144室。
法定代表人:宋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美伊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美伊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被告实际支付了合同欠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伊德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8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562元,应退还原告1281元)。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