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411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3TJJB6B,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丰平路28号城市中心花园33栋。
法定代表人:钟锦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红,福建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29084,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
法定代表人:朱占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卓公司)与被告武平县武东镇张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畲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卓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张畲村委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卓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畲村委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伟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强能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