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685号
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顾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咏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俞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平,男,系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粦,男,系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飞凡)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