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01民初13813号
原告: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镇景家屯村五组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嵩,贵州恒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书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嵩、邹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公司与润广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2.判令润广公司给付**公司货款212755.18元及滞纳金37019.1元(滞纳金以212755.18为基数,以月利率2%从2020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总计249774.2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润广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公司调整滞纳金诉讼请求为:以21275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润广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润广公司向**公司采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规格分别为600mm*200mm*200mm、单价(不含税)为240元/m3;600mm*200mm*100mm、单价(不含税)为250元/m3。由**公司将润广公司山东军辉公司采购的砌块运输至润广公司指定地点,润广公司给**公司每月结算一次,合同约定若润广公司未按约定每月结算货款则按月利率3%给付**公司滞纳金。2020年4月,润广公司停止向**公司采购混凝土切块,2020年7月31日,经双方结算,润广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共计492755.18元。双方结算后,**公司多次向润广公司催要货款,截止2020年12月16日,润广公司向**公司支付280000元货款后,尚欠**公司货款212755.18元。综上所述,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润广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初,润广公司为甲方,**公司为乙方,签订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润广公司向**公司采购加气砖,合同对加气砖的规格、型号、价款、供货地点、指定货物签收人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付款方式、时间为月结,每月28号为对账日,结算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公司与润广公司双方工作人员共同清点验收,润广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收货单据为准,**公司与润广公司双方确认对结算明细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润广公司须在对账次月15号前将上月货款全部付清,润广公司通过双方约定的账户将货款转入**公司账户,逾期不付**公司将按货款的月利率3%向润广公司收取滞纳金。合同还约定,若润广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按迟延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以月利率3%支付**公司利息。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合同指定的兴仁市朝顺时代广场供应加气砖,到2019年12月29日,双方对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加气砖以及所付款项进行了核对,并制作了加气砖往来明细,载明总计供应的数量为3391.072立方,总货款为807312.38元,已收到的货款为300000元,未收到的货款是507312.38元。之后**公司继续向润广公司继续供应加气砖至2020年4月,润广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部分货款未付。根据**公司与润广公司签订的销售清单计算,润广公司尚欠**公司212755.18元。
本院认为,润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销售清单及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故作认定。**公司与润广公司签订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润广公司供应加气砖,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润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润广公司在**公司供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本案中因**公司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本合同应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润广公司时(即2021年10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过**公司与润广公司的对账单及销售清单来看,润广公司至今尚欠**公司货款212755.18元未完全支付,其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公司与润广公司约定,若润广公司逾期未支付**公司货款,则还应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公司利息,现**公司主张要求润广公司以21275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
二、限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2755.18元,并以21275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付利息至货款完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6元,减半收取2573元,由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明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鹏艳
书 记 员 张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