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海,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顾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9068173P;
负责人:张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六百八十四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