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海,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顾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涟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059068173P;
负责人:张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水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六百八十四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彰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