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顾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山顶道国宾城12幢2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20419441X。
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审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铸
人民陪审员 王佑强
人民陪审员 刘本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