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与某某,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686号
原告:罗阳,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罗阳与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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