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阳与某某,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834号 原告:罗阳,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阳与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阳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阳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