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47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银城木材经销处。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县银城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福建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