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22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机械化施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机械化施工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汉经调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曾于1997年6月、8月分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40514.7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33.50元及执行费4505元,合计人民币449653.25元及利息。截止1999年,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机械化施工公司仅付人民币190000元,余下欠款至今未付。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机械化施工公司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59653.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机械化施工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8005.48元(含1997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连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