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诉福建省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景民二初字第685号
原告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
住所地景洪市机场转盘旁。
经营者***,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号*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诉被告福建省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景洪市嘎洒阳光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