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执复134号
复议申请人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中兴公司诉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铸公司)、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一、匠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兴公司工程款79445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2383.6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94457元为基数);二、瀚瑞公司在欠付匠铸公司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兴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1191执233号。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瀚瑞公司及匠铸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案款812712.60元及执行费10527元。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瀚瑞公司已在该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4845420.60元范围内的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已无案款代被执行人匠铸公司给付。该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匠铸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C×××**、苏C×××**、苏C×××**机动车三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匠铸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5月21日,该院向中兴公司作出《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暨执行情况告知书》并进行了送达,告知上述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该院将依法程序性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中兴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该院提起书面异议。该院查明,2019年12月11日,瀚瑞公司向该院提交一份《福利院系列案件情况说明》,说明涉案的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土建及安装工程于2013年4月开始由瀚瑞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匠铸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5年12月9日竣工验收,最终审计价为5215.08万元,瀚瑞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305436.77元,未付工程款4845420.60元。从2019年8月开始,瀚瑞公司作为被告之一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原告方起诉案由均为福利院二期工程的分包合同纠纷,主张欠付工程款共计700余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匠铸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700余万元,瀚瑞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0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出现执行款项的不合理分配所导致维稳事件的发生,瀚瑞公司配合将案款4845420.6元交由法院提存,由法院统一分配给各当事人,促进系列案件在年底平稳解决。瀚瑞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0日将工程款917650元及3927770.6元汇入该院账户。 2019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匠铸公司支付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及11250元逾期利息。该院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21日向匠铸公司及瀚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匠铸公司缴纳案款917650元,瀚瑞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该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匠铸公司支付贾朝军工程款3053286.88元及150119.94元逾期利息,瀚瑞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院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7日向匠铸公司及瀚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缴纳案款3219576.82元。 2019年10月31日,该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匠铸公司支付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5714.9元及9609.05元逾期利息,瀚瑞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该院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瀚瑞公司银行账户170万元。 2019年12月5日,该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匠铸公司支付中兴公司工程款794457元及12383.6元逾期利息,瀚瑞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1191执233号。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瀚瑞公司及匠铸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案款812712.60元及执行费10527元。 另查明,罗智伟作为原告起诉匠铸公司及瀚瑞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70号,该案2019年12月20日开庭,金额为38万元;镇江市佳有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匠铸公司)及瀚瑞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88号,该案2019年12月25日开庭,金额为16万元。镇江市宏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匠铸公司及瀚瑞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89号,该案2019年12月25日开庭,金额为3.06万元。 该院按照诉争工程款的查封先后顺序,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发放给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917650元,于2020年1月22日发放给贾朝军2222446.65元,于2020年2月24日发放给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705323.95元。至此,瀚瑞公司上交该院的4845420.6元案款执行完毕。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瀚瑞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该院对诉争工程款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制作参与分配方案。据此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苏1191执异75号执行裁定:驳回中兴公司的异议请求。 中兴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瀚瑞公司在提交给执行法院的《福利院系列案件情况说明》中已要求将案款4845420.6元统一分配给各当事人。而且不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个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被执行人应付的案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就应当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执行法院在明知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偷偷将4845420.6元发还给多个债权人中的三个债权人,致使中兴公司分文未能得到,是严重违法的。请求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执异75号执行裁定,本案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参与对4845420.6元案款的分配。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被执行人瀚瑞公司的4845420.6元案款是否能按照各债权人的比例清偿。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根据该规定,只有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才能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是不能在执行中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的,可以按照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瀚瑞公司是企业法人,执行中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按保全和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对瀚瑞公司进行保全和执行的情况是: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进行保全,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进行执行,贾朝军一案于2020年1月7日进行执行,中兴公司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进行执行。执行法院按该顺序清偿至贾朝军时,其已不能完全受偿。执行法院未对中兴公司发还案款,并无不当。中兴公司要求本案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参与对4845420.6元案款的分配,无法律依据。 综上,中兴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91执异7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执异7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章 晓 东 审判员 司马仲华
书记员 孙 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