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执异75号
本院在执行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门窗公司)与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瑞工程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匠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兴门窗公司就本院作出的《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暨执行情况告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区分了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与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清偿原则的不同,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除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优先分配受偿外,不得对其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告知其可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否则均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被执行人瀚瑞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对瀚瑞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且均未向法院申请破产,故本院对诉争工程款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人关于诉争工程款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及涉案执行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79445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2383.6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94457元为基数);二、被告江苏瀚瑞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845420.6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兴门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1191执233号。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瀚瑞工程公司及徐州匠铸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案款812712.60元及执行费1052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瀚瑞工程公司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认的4845420.60元范围内的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已无案款代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公司给付。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C×××**、苏C×××**、苏C×××**机动车三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 2020年5月21日,本院作出《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暨执行情况告知书》送达给中兴门窗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程序性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中兴门窗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另查明,2019年12月11日,瀚瑞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福利院系列案件情况说明》,说明涉案的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土建及安装工程于2013年4月开始由瀚瑞工程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该项目于2015年12月9日竣工验收,最终审计价为5215.08万元,瀚瑞工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7305436.77元,未付工程款4845420.60元。从2019年8月开始,瀚瑞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之一陆续接到法院传票,原告方起诉案由均为福利院二期工程的分包合同纠纷,主张欠付工程款共计700余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九鼎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700余万元,瀚瑞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0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出现执行款项的不合理分配所导致维稳事件的发生,瀚瑞工程公司配合将案款4845420.60元交由法院提存,由法院统一分配给各当事人,促进系列案件在年底平稳解决。瀚瑞工程公司在情况说明末尾提供按照法院判决的先后顺序的案件统计表,表中载明: 1、2019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支付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及11250元逾期利息,备注中载明该案已申请执行。 2、2019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支付贾朝军工程款3053286.88元及150119.94元逾期利息,备注中载明该案未申请执行。 3、2019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支付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5714.9元及9609.05元逾期利息,备注中载明该案未申请执行,但已诉前保全170万元。 4、2019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9)苏119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支付中兴门窗公司工程款794457元及12383.6元逾期利息,备注中载明该案未申请执行。 5、罗智伟作为原告起诉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及瀚瑞工程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70号,备注中载明该案2019年12月20日开庭,金额为38万元。 6、镇江市佳有搭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及瀚瑞工程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88号,备注中载明该案2019年12月25日开庭,金额为16万元。 7、镇江市宏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徐州匠铸公司(即九鼎公司)及瀚瑞工程公司,案号为(2019)苏1191民初3689号,备注中载明该案2019年12月25日开庭,金额为3.06万元。 再查明,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根据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冻结瀚瑞工程公司银行账户170万元;于2019年11月21日根据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向徐州匠铸公司及瀚瑞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徐州匠铸公司缴纳案款917650元,瀚瑞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45420.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20年1月7日根据贾朝军的强制执行申请向徐州匠铸公司及瀚瑞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缴纳案款3219576.82元。 瀚瑞工程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1月20日将工程款917650元及392777.60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按照诉争工程款的查封先后顺序,分别于2020年1月8日发放给镇江新区博兴门窗有限公司917650元,于2020年1月22日发放给贾朝军2222446.65元,于2020年2月24日发放给镇江市瑞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705323.95元。
驳回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平   波 审 判 员  吴      强 人民陪审员  翟   国   富
法官 助理  汪海涛书记员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