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264号之二
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P6NU3X8,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中和庭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0U6R0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990732854,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