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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4264号之二 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P6NU3X8,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中和庭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0U6R0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990732854,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