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安武夷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63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安武夷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16号楼15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经理。
被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4层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增忠,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安武夷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仲琅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郑靖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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