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5民初2642号之一
原告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东
法官助理 吴建中 书 记 员 杨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