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8民初2631号
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蔷薇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027-8。
法定代表人熊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广达路兰德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2361J。
法定代表人陈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重庆厦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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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和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