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5民初2370号
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62号15-6。
法定代表人:叶秀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广达路兰德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桦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03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莲
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