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黑11民初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玉,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九洲电气公司)与被申请人嫩江德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黑01民初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持有莫力达瓦达斡尔旗德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二、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账号62284919560********)的存款100万元;三、冻结嫩江德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账号08151010********)的存款500万元。**、***此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该异议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黑民辖终8号民事裁定,指令该案由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黑1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九圳电气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洲电气公司与德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九州电气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持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嫩江德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康挠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账号:62284919560********)100万元存款的查封;
三、解除对嫩江德馨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账号:088151010********)500万元存款的查封。
申请费5,000元,由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 仇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