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1413号

原告暨被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微,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暨被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康公司)与被告暨原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部分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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