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1740号
原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微,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同一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先后起诉至本院,当事人相同,本案原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返还社会保险费用与被告**发生的纠纷与本院此前受理的(2021)鄂0191民初1413号案件具有不可分性,且原、被告均同意并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91民初14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