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龙跃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王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5832号

原告:广西龙跃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大道沙井镇三津村棠华树五冬坡4队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N56UCXW。

法定代表人:于学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王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86号6号厂房一层厂房101号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177C2J。

法定代表人:郑朝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1号福州金城民营工业集中区配套设施项目1#综合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1067。

法定代表人:高长坚,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2-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龙跃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龙跃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振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雪芳

-3-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