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新桥小学、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928号

原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1号福州金城民营工业集中区配套设施项目1#综合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01067。

法定代表人:高长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新桥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何振飞。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中街村横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新桥小学、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古槐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池若冉

书 记 员 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