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473号
原告:傅晓明,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禹辰,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969854014。
法定代表人:尤培泉。
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0270041D。
负责人:顾军。
原告傅晓明与被告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傅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七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傅晓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 浩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