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与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3604号
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元路2-1C13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月,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98号A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曼,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苏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人:袁远,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诉被告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计1138元,由原告昆山同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展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