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伟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安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