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金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监1号

异议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容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甘露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436481X9。

法定代表人:翁炎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翁炎金,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严丽萍,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异议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严丽萍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闽082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闽0824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林权斌

审判员  谢建华

审判员  林秋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兰鸾玉

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