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民初1755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欣,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兵,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城北村北环中路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容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福建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凤龙,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整(¥7930000.00元),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司法查控系统信息为限,期限为壹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824民初2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变更本院(2019)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冻结****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账户(账号:1410********)存款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整(¥79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驳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复议请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8民终509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立案。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续行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杭县支行账户(账号:1410********)存款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整(¥79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权斌
审判员  宗赞宇
审判员  蔡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