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民初17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申请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容民,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怡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0824民初1755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9090********)存款人民币柒佰玖拾叁万元整(¥793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82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金怡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8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金怡公司自愿代华鑫公司向***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保修金、利息合计人民币690万元。金怡公司愿意代为支付的前提是:1.各方确认: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金怡公司的权益均归金怡公司所有,华鑫公司应按该《民事调解书》和《和解协议书》(2021年9月29日)约定履行义务。2.***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金怡公司承担责任。3.华鑫名门御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款、人员工资以及其他款项均与金怡公司无关,由***或华鑫公司根据各自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二、华鑫公司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退还给***保证金50万元整,该保证金与金怡公司无关。三、金怡公司同意向***支付的690万元直接授权武平县人民法院从金怡公司的冻结账户中直接划转到武平县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划转到***账户,本调解协议视为金怡公司的授权书,金怡公司对武平县人民法院直接扣划金怡公司的690万元不持任何异议。***应在收到前述690万元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金怡公司银行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四、若华鑫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退还保证金50万元,则***有权根据本调解协议书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华鑫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五、本案鉴定费223700元由金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鑫公司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339元由金怡公司承担。”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8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6日生效。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从金怡公司的冻结账户中直接划转690万元到***账户,并在划转后解除金怡公司银行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8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9090********)内的陆佰玖拾万元(¥6900000.00元)至***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号:6216********);
二、上述款项划入***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号:6216********)后,解除对****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9090********)的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权斌
审判员 宗赞宇
审判员 蔡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