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2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漳平市象湖镇象湖村象中路**,现住漳平市。
被告:福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容民。
原告***与被告福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3元,减半收取61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