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2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漳平市象湖镇象湖村象中路**,现住漳平市。

被告:福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北村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容民。

原告***与被告福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3元,减半收取61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