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60567W。

法定代表人:林荣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福建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甘露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436481X9。

法定代表人:翁炎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桥平,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煌忠

审判员  张婷婷

审判员  范文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凤兰

书记员蓝佳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