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297号
原告: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石西村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69251047C。
法定代表人:王绍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颖,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幸福路738号三和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69896C。
法定代表人:黄小花,总经理。
原告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7日,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7元,减半收取计3253.5元,由南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兆銮
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
人民陪审员 刘秀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祥杰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