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804号
原告:南平高速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路399号冠林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305957XW。
法定代表人张祥兴,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朝辉,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幸福路738号三和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69896C。
法定代表人黄小花,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平高速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力艾(福建)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南平高速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平高速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琳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