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初4825号
原告:**,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112050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黄幼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