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505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53279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被告:*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审被告: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793551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5135450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龙岩市万金潭水电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龙新民初字第7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金国
审判员*庆华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