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异3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外洋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6112050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启耕农业发展有发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罗其榕,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五洲财富广场南区四号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7008111U。
负责人:廖晓晖,职务行长。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668580。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
负责人***,行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卓宅村发电厂房第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1354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的电费11,042,500元。2017年1月19日,漳平市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要求本院向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已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及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的电费11,042,500元是依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398、424号案进行扣划,并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了分配方案,而漳平市人民法院是于2016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中”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答复意见,上述款项已扣划至法院账户且已经分配,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不应将上述款项移交,而应按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称: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已对扣划款进行了分配,申请人***、***、***等人对该分配方案已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所有申请执行的案件按债权比例进行分,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已对其提出的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申请人***、***、***等未在收到该反对意见的15日内提起诉讼,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二、上述扣划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是对仍在企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且该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情形的规定,而上述款项已由法院扣划并已分配完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已扣划至法院账户的执行行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应视为已对申请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四人执行完毕的执行款,而不应将该款移交给破产法院处置。
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6年2月25日及2016年6月6日,本院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送达(2016)闽0802执398、4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提取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电费。2016年10月10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向本院转入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电费11,042,500元,2016年10月11日,本院拟将该款按已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并将拟分配方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均不同意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要求优先受偿。2016年10月18日,本院告知所有已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电话通知),如果在收到本院通知后15日内不提出对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将按查封先后顺序对扣划电费进行分配。2016年10月24日,因各方对扣划电费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扣划电费进行了分配,并将分配方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2016年10月25日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按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申请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等不同意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并于2016年11月25、30日提出了书面意见。2016年12月2日,本院将申请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告知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等未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14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向本院发出了的(2016)闽0881破1号民事裁定书及《关于中止执行程序函》。2017年1月19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关于移交已执行财产及案件材料的函》,要求本院向其移交可移交财产。申请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得知本院将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移交扣划电费中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的扣划电费分配款8,560,796.46元(实际扣划电费11,042,500元,扣除实际支出费用2,481,703.53)后,遂向本院提出上述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漳平市佳能水电有限公司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的电费11,042,500元虽已经进行了分配,但在扣除实际支出费用2,481,703.53元后应分配给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的分配款8,560,796.46元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本案的执行款未完成转账、汇款、现金支付,因此异议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龙岩中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素斌
审判员廖云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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