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3751号
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07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620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