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3民初3703号
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61156078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