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组织机构代码6115607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初字第3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支付货款本金56236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