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188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18号(行署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1PXPD5H。
法定代表人:李少强。
被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环城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0076A。
法定代表人:林剑。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闽延建阳分公司)、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延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1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0441元,由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