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02民初122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环城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新城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玉屏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延卿,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南平市新城建设投资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5元,减半收取11437.50元,由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