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城市桥梁服务中心,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大街36号3层。
法定代表人:黄晓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平市城市桥梁服务中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6.3元,上诉人南平市城市桥梁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6.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彦瑾
审判员 刘冬龙
审判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羽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