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克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1853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138号院1号楼5层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DLB2J。
法定代表人:魏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燕,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树,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燕、张荣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11月2日。
二、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署了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12
000元。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2021年7月1日。
六、在职期间年休假情况:***主张其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应享受10天年假,但在该期间未休年假,***公司应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2009年9月至2022年4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上显示***入职***公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累计满十年,缴费单位为多家公司。***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抗辩称***已经休完在职期间的年假。为此提交如下证据:
1、《放假通知》 其上载明:“2021年国家法定春节假期安排: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7日。考虑到外地员工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各位同事可在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1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年假和调休时间。但最晚2月22日正式上班。超出国家法定节假规定的时间视作员工年假、调休时间。如有异议,请提交纸质说明到人事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与姚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考勤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微信将考勤情况说明发送给姚燕,该情况说明显示“2020.2.2至2.21总包放假,回公司后,公司通知放年假。”***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经询问,***称***公司没有明确通知放年假,因为年底了,所以其认为是放年假,就在情况说明里面自行填写“公司通知放年假”。
3、2021年2月考勤记录表及工资单,记录表显示***于2021年2月1日、2月2日、2月3日、2月5日、2月7日、2月8日、2月23日至2月26日正常考勤;2021年2月实发工资金额9942.63元。***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可2021年2月的工资正常发放。
法院认定:***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入职***公司时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故本院对其主张其每年应休10天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在此基础上,经本院核算,***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应休年休假共计5天。***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考勤情况说明中,***自行填写“2020.2.2至2.21总包放假,回公司后,公司通知放年假”。其中“2020.2.2至2.21”,本院结合***入离职时间、语境及前后文认定系笔误,应为“2021.2.2至2.21”。该考勤情况说明及考勤记录、工资单能够相互印证,能够佐证***公司所持***上述期间除法定假期外均为年假的主张。***未就自行在考勤情况说明中记载“公司通知放年假”做出合理说明,本院对其未休年假的主张不予采纳。经核算,***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其应休年假天数,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 413.7元。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 413.7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洪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