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博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5号422室。
法定代表人:周佑家,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91民初1230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