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执577号之二
申请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佑家,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2月9日我院经网络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无存款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21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021年12月22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名下四辆汽车。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00000元,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剩余案款1287000元分两年付清;三、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如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2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800000元。2022年1月4日,我院委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京N×××××车辆,由于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12月9日、2022年3月7日经网络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25日,本院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中博国农(北京)牧场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16991元,未到位标的161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俊林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许 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军